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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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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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简写LN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辽宁地区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辽宁省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基本职能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专业管理与监督,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省内部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领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推动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在辽宁的发展。
(五)开展国内外内部审计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推广国内外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办好内部审计协会会刊,充分发挥本协会网站的作用。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
(九)指导、协调各市内部审计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内部审计工作者,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均可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审计厅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授权秘书长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还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其他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学术成果的交流与鉴定;开展内部审计专业培训;内部审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审计咨询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审计厅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辽宁省审计厅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对全省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理事会授权任命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市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经辽宁省审计厅审议同意,并报辽宁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辽宁省审计厅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审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辽宁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审计厅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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