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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审计,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日前,中共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审计厅制发了《审计项目重大质量责任倒查和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审计项目重大质量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震慑。
《办法》共14条,主要为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突出岗位与责任相当。《办法》规定承担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汇总、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岗位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问题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岗位人员责任的,根据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与追责事件的关联关系,分别认定并追究责任。二是明确规定责任倒查的情形。《办法》明确启动重大质量责任倒查的5种情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要求,有关部门移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裁决改变原审计结果,审计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启动重大质量责任倒查的其他情形。三是细化倒查和追究程序。《办法》细化了审理部门、人事部门、机关纪委在重大质量责任倒查和追究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按相关程序调查,视岗位职责和具体情形,根据倒查确认的重大质量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完善追责结果利用。《办法》将重大质量责任的追究结果作为相关处室(单位)和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等参考依据,充分利用追责结果,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_厅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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