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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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