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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第1312条标准的解释 相关标准:第1312条标准 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应当由组织外部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与董事会对更频繁地开展外部评估的潜在需求,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和独立性,包括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讨论。这些讨论还应当考虑与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经验相关的组织规模、复杂程度和所在行业。 本实务公告性质: 内部审计师在计划或签订外部评估合同时应当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外部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考虑。 概述 1、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其工作范围包括《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所指的一切活动。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的实施,第1300条标准要求首席审计执行官建立并坚持开展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应当包括定期的外部评估,至少每五年由组织外部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开展一次。外部评估可以采取全面的独立审定自我评估的方式。这些外部评估活动应当涵盖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全面情况,不仅仅限于评估其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参照实务公告1300-1。 独立审定的自我评估 2、IIA考虑到规模较小的内部审计活动可能难以负担由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对其开展的外部评估,或者在其它组织中存在某些情况,由独立小组开展全面的外部评估被认为不恰当或不必要。例如,内部审计活动可能:(1)处于接受广泛的规范和/或监督的行业;(2)或者在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受到广泛的外部监督或指导;(3)近期已经实施了外部检查和/或咨询服务,与最佳实务进行了广泛的比较;(4)根据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判断,自我评估对于员工发展和内部质量评价和改进程序的益处大于外部小组的质量评估。考虑到这些情况,IIA提出了替代程序,即“独立(外部)审定的自我评估”,其主要特征是: ·是一个详细、全面记录的自我评估过程,应参照外部评估过程,至少在对遵循《标准》方面的评估。 ·是由合格的检查人员实施的独立现场审定。 ·较少的时间和资源需求,例如,重点关注《标准》的遵循情况。 ·对其他领域的关注,例如有关采用最佳实务的测量,检查和咨询;与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层的会谈可以减少。然而,此信息是外部评估的最佳收益之一。 ·此外,实务公告1312-1的要求和标准也适用于: —总体考虑。 —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要求。 —独立性,公正及客观性,胜任能力,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批准,范围(除采用工具、技术,其他最佳实务,职业发展及增加价值的活动等领域以外)。 —结果通报(包括纠正措施及其完成情况)。 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3、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共同商定评估方法,选定对自我评估结果进行独立审定的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 审定程序 4、首席审计执行官领导下的小组实施并完整记录自我评估过程。IIA的质量评价手册中有对该过程的概述,包括自我评估指南和工具。和外部评估相似,也应当撰写自我评估报告,包括首席审计执行官对《标准》遵循情况的判断。 5、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应当对自我评估实施有限的测试,以验证评估结果,对内部审计活动遵循《标准》的水平发表意见。独立审定应当按照《IIA质量评估手册》说明的程序或类似的全面程序进行。 6、包括对评价小组就遵守《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所作的评估进行严格检查的独立审定完成后: ·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应当检查上述报告草案(第四条),如果有任何未尽事宜,争取予以解决。 ·如果同意遵守《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观点,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应当视需要,在报告中增加自我评估程序和观点,并在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增加对检查发现、结论及建议表示同意的内容。 ·如果不同意所作的评价,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应当在报告中增加不同意的内容,并明确不同意之处,并在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指出不同意报告的检查发现、结论及建议和观点。 ·或者,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可以提出一份单独的独立审定报告,如前款所述表明同意或反对意见,附在自我评估报告后。 ·最终的自我评估报告连同独立审定意见应当由评估小组和独立审定人员签字,由首席审计执行官送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通报结果 7、为保证问责性和透明度,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向活动的各相关利益方,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和外部审计师通报外部质量评估结果,包括对重大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计划以及完成这些措施后的相关信息。 修订时间:2007年5月16日 原发布时间: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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