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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胥金章)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吸收国家和军队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继承与发展、权力与责任、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强化军队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8条,涵盖了军队审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军队审计工作的原则、基本任务、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审计职责、审计职权、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管理等。《条例》明确规定,军队审计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按级负责,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各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党委、首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以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领导。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首长在加强审计工作领导方面的责任,提出了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要求,规定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的经历。《条例》还规定,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有审计知情、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询存款、保全证据、审计制止、处理处罚、审计建议、审计通报、提请协助等10项职权,并对审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承诺、审计回访、审计质量责任制以及利用社会审计资源等新的内容。《条例》新增了“审计建设”一章,从审计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手段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施行的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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