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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辽宁省审计工作会议上,该省副省长鲁昕强调,全省上下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宣传、贯彻《审计法》的活动,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鲁昕副省长说,《审计法》颁布施行11年来,对于健全国家审计制度,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暴露了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法》的修订与颁布施行,为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手段,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为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更良好的法律环境。全省上下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宣传、贯彻《审计法》的活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更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 第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按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应审尽审,避免监督缺位。《审计法》规定的审计范围是相当宽泛的,既涉及到公共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方方面面,又包括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还要对社会审计机构为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等等。审计机关要根据职责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计划安排,在突出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的同时,对那些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也要尽可能安排审计,防止出现大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突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就要严肃揭露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如实揭露和处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抓好整改,是审计工作不可或缺的三个步骤。只注重发现和揭露问题而忽视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就会不了了之,审计的最终目的就不能实现,审计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表明了对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的重要性。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之后,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切实纠正存在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从制度上预防违规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进行跟踪问效,保证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审计执法的严肃性。 第二,不断规范审计行为。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最高原则。《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计程序。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规范和制约审计权力,促进依法审计,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当前,审计工作正处在由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加快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审计工作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推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就要求全体审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的观念,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判断是非,保证每项审计都符合法规要求,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通过严格的依法审计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规避和防范审计风险。要依法规范审计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要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通过规范审计程序,不断提升审计质量。要顺应形势发展,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审计制度创新。针对审计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摸索问题背后的一般规律,以此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定,保证审计质量。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方法、新手段的要求,抓好质量控制制度的充实和完善,使全省审计事业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第三,进一步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全面推进,对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方面,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这就意味着审计人员如果不懂得计算机技术,就将失去审计资格。审计技术手段的进步,既是做好审计监督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审计效率、缓解人员紧张矛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审计信息化对审计工作的方式、程序、质量和管理,乃至审计人员的思维方式和自身素质都将产生深刻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信息化是一场革命,能不能在这场革命中掌握主动权,直接关系今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从事关审计工作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全面推进和加快建设“金审工程”,更好地发挥审计信息化的整体效能。各级政府在推进政府管理信息化建设时,要把审计信息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统一规划,给予大力支持。要立足较高层次组织开发和建设审计信息化实施系统,避免资源浪费和低水平开发。要完善网络基础建设,完善硬件和软件配置,培养一批熟悉审计技术方法、掌握计算机技能的业务骨干。要特别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审计实施、审计实务中的应用,重点推进计算机审计。省审计厅和各市审计局要认真总结运用计算机开展审计工作的经验,促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四,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国家审计署在审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07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力争将所有审计和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加快审计工作现代化进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际需要;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把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审计事业发展,提高审计监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审计署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方面,已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为全国审计机关作出了表率。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今年我省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启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在公告前做好必要的协调,帮助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告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实行审计公告也是对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的检验,是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要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契机,把全省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五,围绕贯彻落实《审计法》,全面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制度建设。要把学习贯彻新《审计法》与清理和完善审计工作具体规定和制度相结合,对已制定的审计工作规定、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有待修改、完善和增加的条款的,依据《审计法》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审计法》的要求,研究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和制度,比如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为全面施行新《审计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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