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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了减轻各会员单位负担,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在2014年试行停止缴纳会费一年。现试行期已满,按照相关规定恢复执行2013年12月20日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的《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自2015年起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附件:《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和发展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管理和建设,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和《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团体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向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为:
(一)大型以上企业每单位每年3000元;
(二)中型企业每单位每年2000元。
(三)其他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单位每年1000元。
第四条 会费的用途
协会收缴的会费,用于围绕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的宗旨开展活动,主要有:
(一)组织内部审计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编辑出版发行《辽宁内部审计》会刊;
(三)评选内部审计优秀项目和学术成果。
(四)协会管理所需必要办公设备及用品。
(五)其他服务活动。
第五条 会费管理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由理事会将会费的收入、支出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协会凭财政和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收费,并出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每年9月1日前,由本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所有会员单位于9月底前通过转账、邮局汇款或面缴等方式向本会秘书处缴纳当年年度会费。
户 名: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沈阳科技园支行
账 号:21001423801052505898
第八条 会员单位因故不能按期缴纳会费,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和缓缴时间。对无故超过规定时间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自2013年12月20
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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