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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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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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简写LNIIA。
本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辽宁地区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基本职能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专业管理与监督,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0号。邮政编码:11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省内部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领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协调各市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教育,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内部审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交流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
(九)开展内部审计宣传,管理本会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宣传媒体;
(十)统计全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
(十一)推动并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十二)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
(十三)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十四)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是: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审计力量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无不良从业记录或犯罪记录,且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无故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也可由理事会或临时代表大会代表推举的1名本会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得票数不低于半数;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聘任本会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或更换理事;
(八)决定单位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更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
(十一)审议本会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书面委托副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八)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其他理事和常务理事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负责人、其他理事和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如有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的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设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5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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