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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审计厅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辽宁省审计厅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 分类:内审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9-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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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辽宁省审计厅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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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的办理程序,辽宁省审计厅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该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了复查、复核工作: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由省厅经责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省审计厅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审计厅申请复查;对市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内向省审计厅申请复核。

  二是规范了受理程序。从复查、复核的申诉、受理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时限,规范了工作流程。为保证复查、复核决定客观公正,由经责处组织法规处、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复查决定的市级审计机关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复查、复核工作。同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应当包括参与被复查或者复核的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审理(审核)和市级审计机关参与作出相关复查决定的人员。

  三是完善了工作方式。复查、复核工作由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复查、复核决定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审计厅印发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抄送被审计单位、出具复查决定的市级审计机关,涉及省管干部的,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对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涉及的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可向有关单位调阅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审理审核意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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