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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规定如有需要可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署规定如有需要可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分类:内审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6-07-1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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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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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7月10日表示,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审计机关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审计署可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审计署规定,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根据《管理办法》,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能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审计署明确,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据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将参照《管理办法》,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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